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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1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晓鑫与李霖、郭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106-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鑫,女,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岩平、郑枫,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霖,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郭健,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申请执行人王晓鑫与被执行人李霖、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霖、郭健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鑫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共同偿还申请人王晓鑫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请求被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霖、郭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霖、郭健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霖、郭健账户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霖在银行存款116746.31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上述款项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后,余款102196.31元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晓鑫;被执行人李霖、郭健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李霖、郭健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霖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帮洲街道江滨西大道189号滨江北斗园*#楼****单元所有权已被本院所查封,但上述房产所有权被他案所查封,本院无处置处;被执行人郭健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晓鑫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以及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晓鑫委托代理人黄岩平律师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霖、郭健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了穷尽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霖、郭健其他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晓鑫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霖、郭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晓鑫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霖、郭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