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吉伟与徐素丽、李胜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伟,徐素丽,李胜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徐吉伟,男,194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第一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徐立彬(系原告之子),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石药集团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被告徐素丽,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被告李胜强(徐素丽之夫),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伟与被告徐素丽、李胜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徐吉伟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吉伟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