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军乐与马永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乐,马永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57号原告张军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天印,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俊有,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田,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乐诉被告马永田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彦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