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谭应全与傅家生,何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谭应全,男,194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钟雨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芷仪,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家生,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何福伟,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应全诉被告傅家生、何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应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应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应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现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应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