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4月25日生,回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