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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少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少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代理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