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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高平市北凤山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北凤山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高平市北凤山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北诗镇长畛村。法定代表人赵和平,总经理。被告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礼义镇苏村法定代表人王贵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市北凤山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市北凤山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北凤山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平市北凤山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