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