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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鑫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