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景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47号罪犯朱景海。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以(2005)临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2月2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7月25日减刑一年;2013年4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朱景海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景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朱景海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景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十八天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