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贞淑与被告吴洪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贞淑,吴洪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金贞淑,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吴洪花,女,朝鲜族,日本留学生,现住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贞淑与被告吴洪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贞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贞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450元),共计225元,由原告金贞淑负担。审 判 员 张念德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