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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贞淑与被告吴洪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贞淑,吴洪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金贞淑,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吴洪花,女,朝鲜族,日本留学生,现住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贞淑与被告吴洪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贞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贞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450元),共计225元,由原告金贞淑负担。审 判 员  张念德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