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魏兴、王荣与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兴,王荣,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反诉被告):魏兴,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反诉被告):王荣,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二原告(反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吕向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袁文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峰,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永梅,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魏兴、王荣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