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朝英走私、运输毒品、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1701号罪犯宋朝英,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晋州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孟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朝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宋朝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3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宋朝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宋朝英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朝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且系涉毒品犯罪,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朝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传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