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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宝平与柳耐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平,柳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周宝平,男,196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岱岳镇。被执行人柳耐,男,196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周宝平与柳耐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另查明李爱枝,女,系柳耐妻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耐、李爱枝在各银行、储蓄所、信用社帐户内的存款或提取,扣留柳耐、李爱枝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14959元,(包括本金、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全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