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光与吕兴、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贾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被执行人吕兴。被执行人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兴,该公司经理。杨光与吕兴、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贾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吕兴、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杨光借款本金405900元,于2013年7月20日前给付121770元,2013年10月20日前给付121770元,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162360元;二、上述有一期逾期未履行,违约金则按照该期标的额的10%支付;三、被告吕兴、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杨光其他损失5000元;四、原告杨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7145元,由被告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无大额可供执行存款;(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登记情况;(三)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登记情况;(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五)查询被执行人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六)查询被执行人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登记情况,无登记情况。尚未执行到位17450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贾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