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常虎与被执行人王大宝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吕常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向阳街60号。被执行人王大宝,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玉家村。被执行人王承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玉家村。被执行人招远市三宝果蔬气调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齐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承包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承包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承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承包银行存款2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雷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