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丁辉、薛红与薛红、雷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辉,薛红,雷强,王凤莲,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44号原告:王丁辉,无业。委托代理人:席文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红,无业。被告:雷强,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凤莲,农民。被告:张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丁辉与被告薛红、雷强、王凤莲、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丁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凤莲、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丁辉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辉撤回对被告王凤莲、张红的起诉。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林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