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柏茂、林元招、廖生忠、廖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柏茂,林元招,廖生忠,廖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158023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被执行人钟柏茂,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元招,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廖生忠,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廖汉明,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柏茂、林元招、廖生忠、廖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利息15483.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元招、廖汉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林元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67元、被执行人廖汉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15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