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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根生、孙如强申请执行赵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生,孙如强,赵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根生,男,1954年8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孙如强,男,1977年1月11日生。被执行人赵三,男。关于李根生、孙如强申请执行赵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盈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三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李根生、孙如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695元(含执行款20180元、诉讼费305元、执行费21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受理执行该案。本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三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3)盈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寸永宽审判员  杨正荣审判员  张国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维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