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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鲁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现不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福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