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鲁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现不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福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