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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彦与陈井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彦,陈井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彭彦,男,6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陈井丰,男,64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彭彦诉被告陈井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