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彦与陈井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彦,陈井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彭彦,男,6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陈井丰,男,64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彭彦诉被告陈井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