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郑广升、娄翠红与袁文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升,娄翠红,袁文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郑广升,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博湖县。原告娄翠红,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博湖县。被告袁文超,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博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升、娄翠红诉被告袁文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广升、娄翠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广升、娄翠红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广升、娄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郑广升、娄翠红负担。审判员 徐胜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