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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郑广升、娄翠红与袁文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升,娄翠红,袁文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郑广升,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博湖县。原告娄翠红,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博湖县。被告袁文超,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博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升、娄翠红诉被告袁文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广升、娄翠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广升、娄翠红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广升、娄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郑广升、娄翠红负担。审判员  徐胜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