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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海纳信液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以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海纳信液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以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海纳信液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以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依据(2014)焦民二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博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以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