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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向兰英犯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刑监字第27号向兰英:你因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中刑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决你承担刑事责任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你对他人进行推搡、致他人倒地受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罚。该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的向兰英的供述,被害人杨开英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而你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