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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杭州新磊装饰有限公司、彭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杭州新磊装饰有限公司,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8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负责人郭洪川。委托代理人许斌、黄颋(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杭州新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伟。被执行人彭伟。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新磊装饰有限公司、彭伟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212885.22元、执行费人民币44529元,共计人民币4257414.22元。但杭州新磊装饰有限公司、彭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伟名下位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星星港湾花园琴海居127幢,系首封。该房抵押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目前该房屋暂无人居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伟名下位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星星港湾花园琴海居127幢。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郜文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