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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周某。被告孟某某。原告周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已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