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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余飞、储成林与储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飞,储成林,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汪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王余飞,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成林,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瓦工,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诗翰,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政,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汪赞,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两第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余飞诉被告储成林、第三人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汪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余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2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