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王某,王文军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王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31日,住宝鸡市陈仓园1区*号楼*单元*楼*户,证件号码61030319770731382x。被执行人王文军王某某,男,汉族,63岁,住宝鸡市陈仓园1区*号楼*单元*楼*户。申请执行人王雪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文军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5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文军王某某工资收入52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中王文军王某某支付王雪王某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