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个体。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景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交通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51的信用卡,张某甲使用该卡多次消费。自2014年5月18日张某甲最后还款2900元后,至2014年10月2日,张某甲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4657.88元,利息及费用人民币3421.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2014年11月10日12时56分许,在石家庄市中华大街金圆大厦大厅,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乙证言,信用卡申领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委托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还款凭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其在案发后将透支款项本息还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丽霞人民陪审员 康明霞人民陪审员 舒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晓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