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施丽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