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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安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史某某,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