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帆为被上诉人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帆,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系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实验员,住武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大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帆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帆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帆撤回上诉。减半后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帆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鑫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