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春刚诉被告金国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刚,金国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邹春刚。被告:金国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春刚诉被告金国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邹春刚承担,余款51元退还原告邹春刚。(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艳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