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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印春艳与被执行人刘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春艳,刘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印春艳,女。被执行人刘家军,男。印春艳申请执行刘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9)永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2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零元,剩余的债权2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家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