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程天保与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天保,孟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原告程天保与被告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程天保,男,1955年5月6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孟建国,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程天保与被告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天保、被告孟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天保诉称:被告孟建国原系曲沃县农协会代办员,原告的钱放在被告处可以赚取利息。2001年2月1日,被告吸收原告钱款后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万户村程天宝现金捌仟陆佰叁拾元整”。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孟建国立即偿还借款8630元。被告孟建国辩称:被告已经归还原告8520元,有原告出具的领条和欠条为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孟建国原系曲沃县原农协会代办员。原告的钱交由被告投入原农协会赚取利息。2001年2月12日,清理农协会基金时,原告将几份自己入股的原农协会入股凭证交由被告孟建国兑现,被告孟建国收回了几份票据,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万户程天宝现金捌仟陆佰叁拾元整(其中包括利息245元),山下孟建国2001年2月12日。”此后,被告向原告陆续归还了8520元。对原告归还的钱数,被告无异议。庭审中,原告程天宝向本院提供了2000年5月16日与2000年8月2日张立勤和原告程天宝在原农协会的两张基金入股凭证,共计9350元,原告称被告归还的8520元系归还该两张基金入股凭证款,但被告孟建国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已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钱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8630元的借据,但在出具借据后被告已归还了8520元,余款110元被告应予以偿还。庭审中,原告另拿出的其与张立勤9350元基金会入股凭证不是被告的欠款,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建国偿还原告程天保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