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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陈真新、谭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真新,谭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陈耀忠。委托代理人孔艳,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浩,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真新。被告谭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深长城无锡分公司)与被告陈真新、谭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长城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陈真新、谭小艳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长城无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长城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深长城无锡分公司预交),由深长城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狄春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