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不受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长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49号起诉人吴长明。起诉人吴长明不服唐山市司法局对其作出的《关于吴静投诉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的答复》,要求追究被告法律责任,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事项是司法鉴定问题,依法应不予立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长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