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高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高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23号2幢三楼。法定代表人:杨国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高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浪川乡大塘村。法定代表人:章海平,该公司总经理。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高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609650元。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杭州高沙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高沙实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523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7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