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宏岩运输车队、贾桂波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桂波,黑龙江省富裕县宏岩运输车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248号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连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承来,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贾桂波,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宏岩运输车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宏岩运输车队、贾桂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承担。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肇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