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瑞前与陈维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前,陈维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徐瑞前,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陈维光,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告徐瑞前与被告陈维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赵伯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瑞前、被告陈维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瑞前诉称;讼争房屋坐落于闽侯县,面积为118平方米,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某某,原为陈祥利,即原告义父所有。因陈祥利生前立下遗嘱,指定该土地及房屋权利由原告徐瑞前继承。陈祥利过世后,原告继承了该房屋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0月份,被告陈维光以自己房屋翻盖为由,向原告请求借住讼争房屋一年左右,原告口头同意并将讼争房屋二层借与被告使用。但被告自己房屋翻盖完成后,拒绝搬离讼争房屋,至今已达两年。被告更表示其亦有权继承该房屋。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坐落于闽侯县某处的房屋系原告所有;2、被告归还原告合法获得的房屋,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搬离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维光辩称:原告义父系其舅公,被告在舅公生病时亦有照顾,去世时也有出钱并送葬。原告办理土地证时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对讼争房屋系原告所有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要求原告分几间房给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徐瑞前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集体土地使用证》,旨在证明讼争房屋土地使用人,讼争房屋系原告所有;2、《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具结书》、《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遗嘱》、《证明》、《审查表》,旨在证明原告义父陈祥利立下遗嘱指定讼争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依法将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被告陈维光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陈维光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陈祥利于因未育有子女,仅认了原告徐瑞前为义子。1993年8月5日,陈祥利取得某某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其建筑层数及面积为2层×168㎡。1995年8月5日,陈祥利在古城村委会在村书记等人见证下,由他人代书遗嘱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该遗嘱确认陈祥利主要财产为坐落于闽侯县房屋一栋,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某某号,该房产由原告徐瑞前一人继承。1995年12月5日,陈祥利病逝。2012年10月18日,原告徐瑞前根据继承的某某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核,依法取得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徐瑞前。2012年10月份,原告徐瑞前将讼争房屋二层借与被告陈维光居住一年,一年期满后,被告陈维光拒绝搬出。本院认为,原告徐瑞前已依法取得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被告陈维光未经原告许可占有讼争房屋二层拒不搬离,侵害了原告徐瑞前的土地使用权,原告要求其搬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维光对讼争房屋由原告徐瑞前根据遗嘱继承所得这一事实并无争议,故原告要求确认坐落于闽侯县的房屋系原告所有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维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坐落于某某土地的房屋;二、坐落于某某土地的房屋为原告徐瑞前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陈维光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伯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