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调确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932号申请人刘,女,1951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二毛环岛西侧。法定代表人高,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申请人刘、管理所因欠款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达成(2015)城南民调字第0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申请人管理所于本协议生效后60天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欠款共计70万元;2、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刘就此纠纷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2015年5月26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管理所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达成的(2015)城南民调字第0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