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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砾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砾,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刘砾,女,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公民身份号码:×××0329。委托代理人:王玉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砾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智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