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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非执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张某某工商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执第74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平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姜昭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孟伊黎,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6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某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4日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其店内销售3瓶芝华士12年威士忌、2瓶皇家礼炮21年、6瓶杰克丹尼威士忌、2瓶黑牌苏格兰威士忌、2瓶红牌苏格兰威士忌、3瓶轩尼诗VSOP、5瓶绝对伏特加、2瓶马爹利XO等酒,经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鉴定,上述洋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平工商检处字(201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没收侵权3瓶芝华士12年威士忌、2瓶皇家礼炮21年、6瓶杰克丹尼威士忌、2瓶黑牌苏格兰威士忌、2瓶红牌苏格兰威士忌、3瓶轩尼诗VSOP、5瓶绝对伏特加、2瓶马爹利XO;2、罚款35718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工商检处字(201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内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平工商检处字(201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35718元。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市监行催字(2015)00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平工商检处字(201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平工商检处字(201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二、限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收到本裁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35718元,加处罚款35718元。三、如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