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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XX与东六号电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XX,长岭县XX电管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李同XX,男。被告长岭县XX电管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长岭县XX电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