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XX与东六号电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XX,长岭县XX电管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李同XX,男。被告长岭县XX电管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长岭县XX电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