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田与高立成、何秀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田,高立成,何秀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宋田,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委托代理人邢俊卿,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成,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何秀桂,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英霞,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田诉被告高立成、何秀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田与被告高立成、何秀桂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宋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宋田负担。审 判 员  胡紫薇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