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岗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涛与赵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赵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岗民初字第59号原告刘涛,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赵新生,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原告刘涛诉被告赵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赵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63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4年12月28日还款。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630.00元。被告赵新生辩称,原告所讲欠款事实存在,数额也对,但现在暂无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6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于2014年12月28日前还款。认定上述事实,有借条一枚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630.00元,未能及时还款,对此被告应依法承担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涛借款人民币25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220.00元,由被告赵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寅丽速录员 奚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