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49号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东北路27号-2-5-9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108-7。法定代表人邓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德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公司员工。被告高超,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审理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高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案件诉讼费用365元由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