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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遇洪茁与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遇洪茁,刘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746-1号原告遇洪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占彪,系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红娟,系沈阳市东陵区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遇洪茁诉被告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沈和民二初字017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刘丽及担保人那荣军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要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刘丽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XX号353、建筑面积50.36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依法解除对担保人那荣军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现和平区浑河站街XX号),建筑面积40.2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依法解除对担保人那荣军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现和平区浑河站街XX村),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程惠华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