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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宗仁与被执行人贺昌树、龙老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仁,贺昌树,龙老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宗仁,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贺昌树,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龙老妹,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宗仁与被执行人贺昌树、龙老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赔偿款52637.05元及案件受理费5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贺昌树的银行存款223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受偿2000元,收取执行费23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