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富祥申请执行谢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42号谢来成:你与陈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源民四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陈富祥支付欠款705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